【中国环保在线 政策法规】为加强对扬尘污染排放的监管,规范扬尘在线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联合制定了《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试行)》。
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试行)
日前,获悉,关于印发《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试行)》的通知已经印发。全文如下:
上海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
关于印发《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
执法应用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扬尘污染排放的监管,规范扬尘在线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等有关规定,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联合制定了《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17年3月15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17年2月3日
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试行)
Ⅰ目的
1.1为加强对扬尘污染排放的监管,规范扬尘在线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Ⅱ定义
2.1本规定所称扬尘在线监测设施,是指对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施工、物料存放、混凝土搅拌、码头物料装卸等过程(以下简称“施工或作业期间”)产生的颗粒物质量浓度进行连续自动监测,并具备数据传输、存储、分析和处理功能的仪器。
Ⅲ适用范围
3.1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在建工程(包括建筑工地、市政工程、交通工程等)、混凝土搅拌站、易扬尘干散货码头堆场等扬尘开放源的扬尘在线监测设施运行及其在线监测数据应用于环境执法的管理。
Ⅳ扬尘在线监测设施的运行管理
4.1排放扬尘的在建工程、混凝土搅拌站、易扬尘干散货码头堆场等单位(以下简称“易扬尘单位”)应当根据本市住建、交通部门的要求,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安装和运行在线监测设施。
4.2易扬尘单位施工或作业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停止运行扬尘在线监测设施。
施工或作业完成后,确需拆除或停运设备的,易扬尘单位应当事先通过环保部门的扬尘在线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向有管辖权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向所在区环保部门报备。易扬尘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扬尘在线监测设施运维单位(以下简称“运维单位”)在设备拆除或停运后24小时内通过管理平台完成注销手续。
4.3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易扬尘单位应当在故障发生后12小时内通过管理平台向有管辖权的行业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48小时内恢复正常运行。因特殊情况无法在48小时内恢复正常运行的,应当在72小时内更换备机并通过管理平台向行业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
Ⅴ扬尘在线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
5.1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及其传输系统正常运行时产生的扬尘在线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的依据。
5.2易扬尘单位对扬尘在线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易扬尘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运维单位在每日12:00前通过管理平台完成前一自然日的扬尘在线监测数据初审工作,发现数据异常的,应当在管理平台中报告情况和原因。易扬尘单位因自身原因逾期未提交初审结果,管理平台将视作初审无意见,并自动提交数据至审核环节。
5.3根据《建筑施工颗粒物控制标准》(DB31/964-2016),扬尘在线监测数据以15分钟均值作为基准,每日统计超标情况。当日统计时段内,2次及以上15分钟均值超过2.0mg/m3,或7次及以上15分钟均值超过1.0mg/m3的,视为当日扬尘在线监测数据超标。
5.4各区环境监测站根据扬尘在线监测数据审核规范,每日15:00前通过管理平台完成前一自然日扬尘在线监测数据的审核,并对易扬尘单位提出的异常情况和原因进行确认。扬尘在线监测数据经审核后即为有效数据。对超标数据,各区环境监测站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环境监察部门提供数据审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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