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发改委、财政局、军队有关单位:
生态环境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环办水体〔2021〕19号),为全面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加快补齐我省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经五部门会议研究,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并就相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摸清底数建台账
各地要充分认识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做好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作的重要性,针对部分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设施运行维护不完善、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法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开展摸底排查,摸清各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配置、污水处理能力、设施运维管理、出水监测等情况,统计建立本地区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信息台账,各地卫生健康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将传染病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存在的问题形成问题清单及限期整改方案于2022年5月底前上报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军区保障局。
二、分步推进促建设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各医疗机构要全面担起各自污水处理主体责任,在各地卫生健康部门的督导下,按要求配置污水处理设施、提升污水处理能力;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帮扶指导医疗机构解决污水处理技术难题;各地要将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作纳入本地区水污染防治整体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发挥政策合力,分步推进设施建设。
2022年底前,传染病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完成满足污水处理需求的设施建设。2025年底前,20张床位及以上的其他医疗机构完成满足污水处理需求的设施建设。进水浓度明显偏低并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医疗机构要进行管网排查和整改。污水处理设施建成投运前要因地制宜采取临时性措施收集处理污水,杜绝医疗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三、联合监管保运行
各地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加强督导,医疗机构要依法取得排污许可,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台账制度,落实岗位职责,规范记录进出水量、水质、消毒剂类型和使用量等信息。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确认医疗机构重点排污单位,并按规定开展抽查检查监测工作;确认为重点排污单位的医疗机构要依法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施,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各地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联合监督执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督导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规范运行、达标排放,确保环境安全。
自2022年起,各地卫生健康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本年度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军区保障局
2021年12月8日
(此件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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