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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函

2022-01-21 11:45:15来源: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关键词:生态环境执法阅读量:19371

导读:2022年1月21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1年版)印发。《执法事项清单(2021年版)》沿用2020年版清单的总体框架、体例以及编制规则,在此基础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立改废释情况,对相关事项进行补充、删减和修改。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根据市委、市政府深化机构改革工作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环人事〔2020〕14号)和《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1年版)》(以下简称《执法事项清单(2021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主要内容
 
  《执法事项清单(2021年版)》沿用《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的总体框架、体例以及编制规则,在此基础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立改废释情况,对相关事项进行补充、删减和修改。每一执法事项,包括“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责任部门”“第一责任层级”等5个方面内容。
 
  《执法事项清单(2021年版)》共包含行政执法事项185项,其中行政处罚170项、行政强制15项。按照环境管理要素分类:共14类,其中:建设项目类8项、许可证类7项、水类11项、大气类38项、噪声类7项、土壤类13项、固废类35项、化学品类4项、畜禽养殖类4项、生态类7项、辐射类35项、环境应急类5项、自动监控类1项、综合类10项。按责任层级分类:市级、区县共有的40项、市级10项、区县135项。
 
  二、修订情况
 
  相较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执法事项清单(2021年版)》中的行政执法事项总数增加15项,具体为:修改52项,新增24项,删除9项。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辐射污染防治办法》等8部新制修订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2部已废止的部门规章。
 
  (一)新增事项。
 
  本次修订新增执法事项24项,包括行政处罚22项、行政强制2项,具体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新增行政处罚2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新增行政处罚1项、行政强制1项;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新增行政处罚5项;根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新增行政处罚3项,行政强制1项;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新增行政处罚2项;根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新增行政处罚1项;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新增行政处罚2项;根据《重庆市辐射污染防治办法》,新增行政处罚4项;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新增行政处罚2项。
 
  (二)删除事项。
 
  本次修订删除原有执法事项9项,均为行政处罚,具体为:一是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导致原法律依据失效,删除“对产生尾矿的企业未申报登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等3项;二是因《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废止,删除“对未取得新化学物质登记证或者不按照登记证的规定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等2项;三是因《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废止,删除“对排污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处罚”1项;四是对部分执法事项予以合并后删除3项。
 
  (三)删除事项。
 
  本次修订共对52项原执法事项进行了修改,具体为: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修订及废止情况,对其中49项行政执法事项的“法律依据”部分进行修改或删减,同时根据情况对“事项名称”予以修改;二是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承接做好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渝环办〔2021〕163号)“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于2021年7月1日起下放至区县生态环境部门,不再属于我局委托行政权力事项”的规定,将“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行政处罚”“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未按规定对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行政强制”等3项执法事项的“第一责任层级”由“市级”修改为“市级、区县”。
 
  三、有关事项说明
 
  针对部分存在部门职责交叉的执法领域,现对有关执法事项予以如下说明。
 
  (一)关于第179项执法事项。
 
  根据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有关事项说明的通知》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对“对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等行为”行使执法职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三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上述行为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使执法职责。
 
  (二)关于第181、182、183项执法事项。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及执法事项规定,对“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对在湿地自然保护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的”“对在国家森林公园内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的”实施行政处罚。对上述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行政处罚,由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三)关于“露天焚烧秸秆”的执法权。
 
  根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二款和《重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对“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行使执法职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无该项执法职责。
 
  此函。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标题: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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