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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关于加强自治区大件垃圾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2-06-01 15:39:08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键词:垃圾监管固废资源化阅读量:18223

导读:新疆《关于加强自治区大件垃圾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什么是大件垃圾?大件垃圾的投放方式有哪些?大件垃圾清运费是如何确定的?政策解读给你听!
  2022年5月,新疆发布《关于加强自治区大件垃圾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对方对大件垃圾的全过程管理。
 
  问:什么是大件垃圾?
 
  答:大件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重量超过5千克,或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长度超过1米,体积较大、整体性强,需要拆分再处理后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的废弃物品,包括家具(如床架、床垫、沙发、桌子、椅子、衣柜、书柜、制作家具的材料)、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如电视机、电冰箱、计算机、打印机等),其他大件垃圾(如厨房用具、卫生用具、行走车辆及用陶瓷、玻璃、金属等不同材料制成的各种大件物品等)及托运大件外包装较大物品等。
 
  问:大件垃圾的投放方式有哪些?
 
  答:大件垃圾投放方式包括四种类型:一是投放至指定的大件垃圾堆放场所;二是投放至临时交付点;三是通过电话或者网络预约,由大件垃圾收运服务单位上门回收;自行将大件垃圾运送至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设立的大件垃圾拆解处理场所。
 
  问:大件垃圾清运费是如何确定的?
 
  答:大件垃圾的清运费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根据大件垃圾种类、体积、收运处置难度等因素协商确定,实施市场调节。由业主、使用人自行运送至大件垃圾拆解处理场所的,可不承担清运费。另,因代收大件垃圾清运费用产生的管理成本,收运服务单位应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管理费用。
 
  问:大件垃圾收运服务单位应承担哪些职责?
 
  答:收运服务单位(一)应将收集到的大件垃圾运送至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二)应在本单位服务场所、单位网站及其负责清运大件垃圾的物业管理区域内、预约信息平台等显著位置通过有效的标价方式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价单位,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三)在实施收运作业过程中,应做好防尘降噪工作,杜绝“跑冒滴漏”,实现收集和运输无尘化、密闭化;(四)应与拆解处理场所建立联单制度,记录大件垃圾的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五)其他应承担的大件垃圾收运管理工作相关职责。
 
  问:物业服务企业在规范大件垃圾管理中承担哪些职责?
 
  答:物业服务企业(一)承担使用指定大件垃圾堆放场所的,或者专用回收箱投放方式的收运预约及投放量统计。(二)其他应承担的大件垃圾收运管理工作相关职责。
 
  问:如何实现大件垃圾资源化利用的?
 
  答:大件垃圾拆解后的产物,应采用适宜技术进行资源化处理。具有再生价值的成分纳入再生资源利用渠道,残余物纳入生活垃圾处置渠道,实现资源化、无害化。
 
  问:如何保障大件垃圾全流程规范收运管理?
 
  答:(一)明确监管职责。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将大件垃圾管理工作纳入日常整体工作安排,做好大件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加强统筹协调、工作调度和执法检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义务。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企业、使用人做好大件垃圾投放管理工作。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相结合、政策解读与宣传引导相结合的方式,全方位、多角度、多渠道开展大件垃圾管理工作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组织街道(乡镇)将大件垃圾管理要求纳入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动员范围,培养居民大件垃圾正确投放和付费处理意识。
 
  (三)实现信息管理。应将大件垃圾投放、收运、处理等信息接入智慧环卫管理系统,做到“有账可查、源头可溯、去向可控”,作为日常管理的依据。
 
  )加强执法检查。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将对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大件垃圾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要求的单位、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原标题:《关于加强自治区大件垃圾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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