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管理,减少高排放车辆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21〕40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机动车遥感监测平台建设和联网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331号)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云南省内登记的在用机动车。本办法所称“遥感监测”是指按照《在用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遥感检测法)》(HJ 845—2017),利用机动车遥感监测装置和黑烟抓拍设备开展监测工作。
第三条 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机动车遥感监测平台建设和联网工作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37号)和《云南省机动车遥感监测系统建设工作方案》(云污防字〔2019〕26号)的要求,结合实际,在柴油车通行的主要路段建设遥感监测点位。
各州(市)机动车遥感监测点位建设必须按照《云南省机动车遥感监测系统建设工作方案》《云南省机动车遥感监测系统联网规范》(云环通〔2019〕146号)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进行实施,实现遥感监测数据三级联网。 通过机动车遥感监测、黑烟抓拍等方式,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实现对机动车开展全天候、全方位的排放监控。
第四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机动车遥感监测点位建设、联网及信息公开;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对检测超标的柴油车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车主对超标车辆进行维修治理。
第五条 全省逐步完善机动车污染防治联合执法模式。
车辆注册登记地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据《在用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遥感检测法)》(HJ 845—2017),将通过机动车遥感监测点位,出现6个月内连续两次不透光烟度或林格曼黑度超标的柴油车,在判定检测超标后5个工作日内,将车辆信息以信函、公告等方式告知车辆所有人及所属企业,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协助联系车辆所有人和所属企业。
车辆注册登记地交通运输部门督促车主在15个工作日内到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治理,经维修合格后再到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复检。未在规定期限内维修并复检合格的车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将其列入监管黑名单,并将车型、车牌、企业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车辆注册登记地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将6个月内连续两次超标的柴油车监测取证结果,按照公安交管部门非现场交通违法执法规范要求转交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遥感监测数据统计分析与共享,通过遥感监测、黑烟抓拍进行高排放柴油车筛查,并溯源超标问题突出车辆的汽车制造企业、排放检验机构、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地等,为后续全链条的机动车环境监管提供支撑。对于汽油车、燃气车以及其他类型的道路行驶车辆,利用遥感监测设备开展高排放车辆筛查,为进一步提高环境管理水平提供支持。对遥感监测发现的超标车辆与其环保定期检验数据进行对比分析,追溯超标车辆环保检验数据,溯源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检验行为,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检验机构进行处罚。
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机动车遥感监测平台建设和联网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平台实现与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联网,实现车辆信息、车辆超标排放的证据交换,三部门间共享车辆相关数据。
第七条 对车辆登记地不在我省的尾气污染物排放超标车辆,省生态环境厅及时将超标车辆信息上传到国家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实现超标车辆数据的互联互通和共管共享。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原标题: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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