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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将生产和使用新污染物单位纳入土壤污染重点名录

2023-05-25 07:10:01来源:环保在线 关键词:新污染物治理土壤污染阅读量:43421

导读:近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辽宁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围绕典型工业园区、饮用水源地、农产品产地、辽河流域、近岸海域等重点区域和石化、化工、印染、医药等重点行业,实施调查评估、分类治理,统筹推进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
  新污染物,是指对生态环境或人体健康存在较大风险,新近发现或被关注,但尚未纳入环境管理或现有管理措施仍然不足的污染物,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征。
 
  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是新污染物的主要来源。现阶段主要关注的新污染物主要包括全氟化合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微塑料等。与常规污染物相比,新污染物具有不同的特点,如危害较严重、风险较隐蔽,具有环境持久性和来源广泛性以及治理复杂性等特点。
 
  开展新污染物治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新举措,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中国的新任务,是加快推进产业优化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新抓手,是参与化学品环境管理领域全球治理的新起点。
 
  近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辽宁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围绕典型工业园区、饮用水源地、农产品产地、辽河流域、近岸海域等重点区域和石化、化工、印染、医药等重点行业,实施调查评估、分类治理,统筹推进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
 
  《方案》提出了十六项重点任务。其中,在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方面,《方案》提出,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要求,制定新污染物专项环境调查监测工作方案,依托现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在相应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典型工业园区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2025年底前,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
 
  在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方面,要推广全生命周期绿色发展理念,鼓励生产企业采购绿色原材料,全面推进生产工艺无害化优化等清洁生产改造。以石化、化工、印染、医药等行业为重点,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督导企业依法落实环境信息公开制度,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有毒有害原料使用及排放情况。严格落实国家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标准体系中提出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替代和排放控制指标要求。
 
  同时,应加强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落实国家相关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要求,加强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治理。加强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业环境监管,依法将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管理。依法将生产和使用新污染物单位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监督和指导企事业单位定期开展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监测、污染隐患排查,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写排污登记表,并在其中载明执行的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及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采取污染控制措施,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目标要求;对排放(污)口及其周边环境定期开展环境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采取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此外,《方案》还提出要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作,围绕典型工业园区、饮用水源地、农产品产地、辽河流域、近岸海域等重点区域,聚焦石化、化工、印染、医药等重点行业,选取重点企业和工业园区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鼓励各地区结合产业布局,制定激励政策,推动企业先行先试,减少新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探索形成一批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新污染物减排以及污水污泥、废液废渣中新污染物治理示范技术。加大科技支撑力度,组织实施省科技计划项目,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攻关,重点开展新污染物快速筛查、追踪溯源、监测检测、环境危害机理、风险评估、过程管控等理论研究、技术研发和应用示范。支持省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开展新污染物相关研究,提升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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