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构建智慧高效的生态环境信息化体系,推动实现生态环境智慧治理,现批准《生态环境信息化标准体系指南》《固定污染源基本数据集 第1部分 基础信息》等两项标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以上标准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环境信息化标准指南》(HJ511-2009)废止。
《生态环境信息化标准体系指南》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信息化标准体系,促进生态环境信息化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环境信息化标准体系的构成、层次结构,划出各子体系之间的逻辑关系,编订了生态环境信息化标准明细表。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9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标准名称调整为生态环境信息化标准体系指南;
——应用标准子体系删除文件格式,增加系统协同;
——应用支撑标准子体系调整为技术支撑、数据支撑、业务支撑;
——信息资源标准子体系调整为数据标准子体系,包括数据资源、数据采集、数据汇聚、数据治理、数据传输交换、数据分析应用、数据共享开放、数据质量;
——基础设施标准子体系增加物联感知基础设施、计算基础设施;
——信息安全标准子体系调整为网络和数据安全标准子体系,包括物理和环境安全、网络和通信安全、应用和计算安全、数据安全、安全管理;
——管理标准子体系调整为项目管理、运行维护管理;
——增加生态环境信息化标准明细表;
——删除环境信息化标准制修订原则。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信息化标准指南》(HJ 511—2009)废止。本标准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环境信息化标准体系的构成、层次结构,划出各子体系之间的逻辑关系,编订了生态环境信息化标准明细表。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生态环境信息化标准的立项与编制。
《固定污染源基本数据集第 1 部分 基础信息》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推进生态环境信息标准化,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基础信息数据集的元数据和相关数据元的元数据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基础信息的采集、存储、加工和共享,以及相关信息系统的开发与使用。
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站注明“来源:环保在线”的所有作品,均为浙江兴旺宝明通网络有限公司-环保在线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站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环保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站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本站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环保在线)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如其他媒体、平台或个人从本站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环保在线”,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鉴于本站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站联系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联系电话:0571-87759680;邮箱:hbzhan@vip.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