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以下简称治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环境保护修复,2023年12月26日,《湖南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发布。
该文件所称治理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的资金。
文件明确,湖南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支持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及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
治理资金应优先用于解决生态系统突出问题,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等国家管控要求的项目;有明确修复责任主体的项目;已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公园、广场、雕塑等旅游设施与“盆景”工程等景观工程建设。对不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或调整,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下的支持事项,应当及时退出。
此外,文件还规定了资金分配方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和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均采取项目法分配,按照项目审查结果分批下达资金;项目实施完成后,根据实施成效、绩效目标管理、资金拨付、监测监管、绩效评价等情况,核定下达后续补助资金。
该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即于2028年12月25日到期)。《湖南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全文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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